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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安勇与唐国友,师洪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勇,唐国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700-1号原告唐安勇,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唐国友,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安勇与被告唐国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安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安勇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安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