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宇斌、张亚瑞与张海闯、王爱珍、张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杨宇斌,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张亚瑞,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峰、王红举,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海闯,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王爱珍,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张振红,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锐,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斌、张亚瑞诉被告张海闯、王爱珍、张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海闯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爱珍、张振红住所地为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海闯与王爱珍系配偶,经常居住地也在西工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条一份,原告杨宇斌系出借人,被告张海闯系借款人,被告张振红系担保人。其中约定被告张海闯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用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损失。被告张海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纠纷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洛阳市西工区014中心社区证明一份以证明其经常居住的为西工区。本院认为,被告张海闯、王爱珍系夫妻关系,结合洛阳市西工区014中心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张海闯的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故被告张海闯所提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海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澈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宗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