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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