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张殿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张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被执行人:张殿君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殿君存款1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肖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