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付某。被告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1150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封世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