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付某。被告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1150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封世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