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占奎,曾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占奎,谭在香,曾金,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银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0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香炉巷13号,组织机构代码5007391-1。法定代表人冉孟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曾占奎,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在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曾金,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银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香炉巷13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56592。法定代表人张波。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占奎、谭在香、曾金、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银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占奎、谭在香、曾金、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银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占奎、谭在香、曾金、重庆市巨牛物流集团银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汇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