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万文与吴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73,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吴明军,男,公民身份号码×××0170,住重庆市开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号存款4751.08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