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万文与吴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73,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吴明军,男,公民身份号码×××0170,住重庆市开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号存款4751.08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