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宣峰、马云利、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吕宣峰,马云利,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被执行人吕宣峰。被执行人马云利。被执行人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宣峰、马云利、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宣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苏c****汽车一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宣峰名下登记有位于*****房产一套,该房产抵押登记于中国银行新沂支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宣峰、马云利自动履行331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295元,执行到位3318元,尚未执行到位4597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玉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