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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0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戴恒安。被告:周某。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