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超与姜玲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超,姜玲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田超。被告姜玲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超与被告姜玲波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超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超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