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肖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李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刘某,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洪江区。申请人李某,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洪江区。申请人肖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洪江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李某、肖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共同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钟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李某、肖某因申请人肖某受伤一事,于2015年8月12日经洪江区河滨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某、李某一次性支付给肖某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1000(叁万壹仟)元整;二、肖某收到补偿金后由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支配,支配方式及后果由肖某自行承担,刘某、李某不承担相关责任;三、双方签订协议后,肖某不得再次向刘某、李某提出其他任何的赔偿要求;四、双方签订协议后,肖某自愿放弃在此事件中享有的仲裁和诉讼权利;五、如肖某愿意留下继续工作,由刘某负责安排其工作岗位。履行方式、时限:双方对此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此调解协议生效一周内,刘某、李某一次性付清肖某的赔偿款项。经本院审查核实,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签订,协议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洪江区河滨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洪河人调字【2015】06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