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想恩。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钟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