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铜梁区瑜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潼南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市潼南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地址:重庆市钢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玉皇村三社67号。经营者王平,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新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晶。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县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钢梁区瑜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行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