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25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