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念前与吕晓仁、赵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念前,吕晓仁,赵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91号原告薛念前。被告吕晓仁。被告赵树梅。原告薛念前与被告吕晓仁、赵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吕晓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元娥、倪海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念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晓仁、赵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份,被告吕晓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诉至贵院,要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2、被告承担自承诺还款之���起的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吕晓仁以开装饰材料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薛念前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薛念前人民币40000元整(肆万圆整)。3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吕晓仁担保人:孙鹏飞宋晓林2012年10月7号。大约半个月后被告吕晓仁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1分,载明:今欠薛念前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10月30号前还清吕晓仁。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向二被告催款多次,二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至今,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2、被告承担自承诺还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吕晓仁与被告赵树梅于2011��3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表、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吕晓仁拖欠原告薛念前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吕晓仁应当偿还,该债务发生于被告吕晓仁与被告赵树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树梅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晓仁、赵树梅给付原告薛念前借款人民币55000元。二、被告吕晓仁、赵树梅给付原告薛念前按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3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吕晓仁、赵树梅给付原告薛念前按借款本金15000元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一至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速递费12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