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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天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黎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家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天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天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黎天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因执行的系列案属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16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3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1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