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来宾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覃汉东、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覃汉东,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覃汉东。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来宾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汉东、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1575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借款的石龙镇“龙凤花园”工程在没有完全建设完工的情况下已经全部停工,且有重复抵押的现象,短时间内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