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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良土与陈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土,陈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77号原告:金良土。委托代理人:金邦林。被告:陈庆海。原告金良土与被告陈庆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金良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良土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0元,由原告金良土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