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良土与陈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土,陈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77号原告:金良土。委托代理人:金邦林。被告:陈庆海。原告金良土与被告陈庆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金良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良土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0元,由原告金良土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