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鲁C/×××××号二轮摩托车顺桓台县周荆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田庄镇联通公司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撞倒致伤,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贾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办案说明、调解书、过付履行证明、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整体分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