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温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洁玲,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及被告人温某辩护人赵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温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在本市罗湖区罗湖村某记商店内,利用麻将桌以“暗宝”的赌博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温某负责提供场地从中收取抽头营利,被告人陈某负责坐庄、被告人黄某负责抽水和结算赌资。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将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抓获归案。经清点:现场共计人员28名,“暗宝”赌具一个,现金人民币182690元,港币733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赌资、赌具、账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指纹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赌资的现金缴款单存根、行政处罚资料、房屋租赁合同、金记超市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抓获民警及洪某哲等26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承认控罪,但辩解在超市查获的资金系进货所用,不是赌资。其辩护人辩称:1、涉案赌资的金额不能认定为人民币182690元及港币733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温某身上、抽屉及保险柜搜出的人民币147050元及港币47500元不应认定为赌资;2、被告人温某应属从犯;3、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被告人陈某、黄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共查获现金人民币198190元及港币73300元。其中,有人民币145500元及港币47500元系在被告人温某所经营的超市外间的抽屉及保险柜内查获,不能排除系被告人温某日常经营所用资金的合理怀疑,不认定为赌资,其余款项人民币52690元及港币25800元系在赌博现场或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认定为本案赌博金额。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已将陈某森等赌客的赌资人民币39970元、港币1700元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在案的资金人民币158220元及港币71600元移交本院处理,其中含赌资人民币12720元及港币24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犯赌博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部分扣押款项并非赌资及温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陈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对扣押在案未处理的资金人民币158220元及港币71600元,没收其中赌资人民币12720元及港币24100元并追缴被告人温某扣押资金人民币50000元用于折抵罚金,其余款项人民币95500元及港币47500元退还被告人温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