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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毕某,武钢新日铁合资有限公司调质组员工。被告刘某,武钢营销管理部(用户服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周翔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杨舒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