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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英军与朱信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军,朱信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83-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军被执行人朱信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信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信亭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信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信亭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信亭的工资存款1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到期前15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