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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法定代表人:项方彩。被执行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芦浦镇龙巴线公路段(鉴后垟村)。法定代表人:冯亦化。被执行人项方彩。被执行人李来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086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来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来领在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