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838-1号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南家南村。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公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后,现因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3万元的冻结及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