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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程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辉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村姜万郢1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44575-X。法定代表人:徐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辉,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程辉银行账户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程辉银行账户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剑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艳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