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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