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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18、00719、0072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18、00719、00720、00721号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4、00385、00386、00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四案件受理费330259.11元,保全费20000元;四、承担四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20201602920016172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刘俊联系电话:027-656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