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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甲酒后驾驶闽A21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弟陈乙),由永泰县赤锡乡往永泰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100km+510m处,与对向行驶的林某某驾驶的闽ASC9**号小型轿车交会时,被告人陈甲向右避让致使陈乙从摩托车上跌落,被林某某驾驶的闽ASC9**号小型轿车碰撞碾压,造成陈乙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5.66mg/100ml。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甲和林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陈乙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闽ASC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鉴定的回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人林某某、杜某某、林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苏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廖玮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的有关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