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屈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京山屈执字第00028号荆门五三医院:你单位与王晓青、宋伟光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青、宋伟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晓青、宋伟光赔偿经济损失63692.2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晓青、宋伟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7,642.00元、申请执行费1000.00元。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三支行营业部户名: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4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喻东风联系电话:139728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