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兵与补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兵,补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07号原告:蒋兵。被告:补家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兵与被告补家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