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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悦申请宣告袁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袁悦,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袁斗华,男,汉族,1937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金牛区。本院在审理袁悦申请宣告袁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袁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袁悦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