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悦申请宣告袁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袁悦,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袁斗华,男,汉族,1937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金牛区。本院在审理袁悦申请宣告袁斗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袁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袁悦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