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彦军与张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袁彦军。委托代理人赵鹏,系邢台县晏家屯村委会推荐。被告张聚坤。原告袁彦军与被告张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双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彦军委托代理人赵鹏,被告张聚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彦军诉称,原告与被告并不相识,在2014年6月30日,被告通过杨建立找到原告想要借款,因为原告与杨建立是熟人也是老乡,彼此有一定信任,经杨建立介绍及担保,并且被告可以提供车辆抵押,因此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同时把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抵押给原告,原告把车辆放到所住小区的停车场,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把车开走,并拒不返还,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张聚坤辩称,原告袁彦军未借款给我,抵押车辆也没在被告处,原告没有给被告打电话催要过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张聚坤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袁彦军现金60000元整,押奥德赛车一辆冀E×××××.30-2号还款,如没还款每天利息500元。原告以被告没有还款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称被告将车押在原告处,后又偷偷开走,原告已经报案。被告称自己没有开走,车也没有在被告处。原告申请小区保安到庭说明情况。甜橙国际小区保安化大利到庭证明:2014年8月份一天中午,有3-4个人到小区开车,没有出入证,闯杆后把车开走,随后报警,110来后登记了信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系分或赌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没有主张对于车辆享有有先受偿权,称被告将抵押车辆开走,已经报警,被告否认车辆在被告处,但也没有进行抗辩,对于车辆纠纷,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聚坤给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2014年7月3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聚坤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