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怀甫与被告李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05号原告徐怀甫,男。委托代理人杨帮树,南部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怀甫诉被告李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怀甫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怀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怀甫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