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燕申请执行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德阳市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838-2号申请执行人:邓燕。被执行人:德阳市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良。李爽与德阳市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德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燕于2015年4月13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300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9月6日尚未受偿金额6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德阳市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由多个法院查封,其财产的处置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