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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顺停、张国华、赵合林、赵延领、胡庭俊、陈德富与国网河南遂平县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顺停,张国华,赵合林,赵延领,胡庭俊,陈德富,国网河南遂平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停,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1948年12月1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合林,男,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领,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庭俊,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富,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遂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朱志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顺停、张国华、赵合林、赵延领、胡庭俊、陈德富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规定,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本案中,赵顺停、张国华、赵合林、赵延领、胡庭俊、陈德富诉称的争议发生在国家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时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顺停、张国华、赵合林、赵延领、胡庭俊、陈德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六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上诉人与遂平县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中,六上诉人诉称的争议发生在国家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期间,该改革系政策性体制改革,并非企业自主改制,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