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耿荣与常玉、第三人常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00号原告耿荣,女,汉族,系工商个体经营者,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常玉,女,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第三人常某,男,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荣与被告常玉、第三人常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常玉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重新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琳琳、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耿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