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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良基、张政敏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基,张政敏,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政敏,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银行存款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