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禄平与尹天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禄平,尹天富,石洪,袁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林禄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8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尹天富,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30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石洪,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9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袁科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5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林禄平申请执行尹天富、石洪、袁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利息3000元,负担诉讼费165.5元,本案执行费39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