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商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琳与闫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商初字第0107号原告唐琳,农民。被告闫德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诉被告闫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