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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商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琳与闫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商初字第0107号原告唐琳,农民。被告闫德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诉被告闫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