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住所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时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桂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负责人李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传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淑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时维峰及委托代理人吕桂清、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传恕、马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6年10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租赁原告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管理处坐落于东洲区新屯街2委32组24号楼门市房(建筑面积80.85平方米),租用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催要拖欠的房屋租金,经诉讼,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租金141810.90元。2013年5月26日以后被告仍继续租赁使用,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租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租金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3月23日(80.85平方米*30元/平方米*22个月)533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此案已起诉过,法院已按抚顺市非住房四类地区其他用途是10元/平方米标准,判令被告给付租金。我们应给被告80.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2个月=17000元。经审理查明,坐落于东洲区新屯街2委32组24号楼门市房,建筑面积为80.85平方米,是抚顺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未办理产权。后于1996年10月25日与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产权交接协议》,同年10月28日到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交接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将抚顺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有的争议房屋产权移交于抚顺市巨峰轻工物业公司。被告于1996年10月25日租赁原告房屋,2013年因被告未及时缴纳租金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41810.9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时,原告确认涉案房屋是非住宅性质的公共房屋,其行使管理权,享有收取租金、办证、进行房改的权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74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再审申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文件、抚顺市物价局(抚价费(2010)8号关于制定非住房指导租金标准的通知)、本院(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742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租赁原告房屋,原告享有对该房屋收取公共住房租金的权利,被告未按时缴纳租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3月23日租金共计80.85平方米*30元/平方米*22个月=53361元。依照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文件抚房管发(2010)6号关于调查抚顺市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区域类别划分的通告及抚顺市物价局抚价费(2010)8号关于制定非住房指导租金标准的通知,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80.85平方米*30元/平方米*22个月=533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立影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宋俊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