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申请执行潘家双、王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潘家双,王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被执行人潘家双,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方芳,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所欠贷款本金83525.25元、利息元、律师费54000元、承担诉讼费11710元、执行费23607元、合计21560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俊峰、杜勤、唐亚、檀祝群、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560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