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帅诉被告内蒙古田程粮贸有限公司、王恩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李红帅(又名李娟),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彰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云山,辽宁省彰武县二道河子蒙古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田程粮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淑文,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贵,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帅诉被告内蒙古田程粮贸有限公司、王恩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6元,由原告李红帅负担。审 判 长 吴晓鸿审 判 员 吴青山人民陪审员 肖春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