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晓丰与王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丰,王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丰,男,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0委**组,身份证:2204021950********。被执行人王振和,男,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三海尚城A区,身份证:2204031945********。申请执行人李晓丰与被执行人王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振和自愿以个人每月工资收入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至偿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