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贝贝、陈榕榕与居鹤京、於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居鹤京,於梅,徐贝贝,陈榕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居鹤京。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於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贝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榕榕。上诉人居鹤京、於梅因与被上诉人徐贝贝、陈榕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