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西北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西北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45号原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姜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西北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金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北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宁夏西北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故原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