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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显强与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程显强,无业。210282198910034412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55498228-8法定代表人王常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显强与被执行人大连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