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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耿延兵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延兵,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9号原告耿延兵,女,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风海,男,山东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牟光勇,局长。行政机关到庭负责人刘洪君,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宝峰,武城县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延兵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延兵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延兵负担。审 判 长  田瑞波审 判 员  卜庆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