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云、杨春侠与赵小安、梁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杨春侠,赵小安,梁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赵云。原告杨春侠。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小安。被告梁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杨春侠与被告赵小安、梁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杨春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杨春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杨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云、杨春侠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