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喜煜与陈清泉、华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江喜煜,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清泉,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水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喜煜与被告陈清泉、华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喜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江喜煜负担。审判员张佛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桑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