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84号被执行人李海宽。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1291号冻结通知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皮县支行账户62×××01存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还清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海宽在中国建设银行南皮县支行账户62×××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鸿恩 微信公众号“”